江門市盈基混凝土發展有限公司
員工互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江門市盈基混凝土發展有限公司員工互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的性質是管理一個由公司撥入啟動資金,并由員工每月按收入比例分期投入共同組建的公益性員工互助基金的非盈利組織,服務對象為江門市盈基混凝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員工?;饡猿?ldquo;分期投入、規范管理、解困濟難、公開透明”的辦會方針。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關愛會員、互助互濟。
第四條 基金會接受公司監事會及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五條 基金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在江門市盈基混凝土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六條 基金會成立初始基金規模5萬元,全部由公司董事會撥入。
第七條 每月按照會員收入總額的1%撥入基金,會員撥入基金會的數額每月登記累計。
第八條 基金會可以進行無風險營運贏取利差收入,包括買入國債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嚴禁買賣有風險的股票、基金及期貨合約),所得孳息收入全部歸基金會使用。
第三章 基金會的互助范圍
第九條 互助基金的使用范圍為:
9.1 慰問金;
9.2 互助金;
9.3 助學金;
9.4 救助金;
9.5 恩恤金;
9.6 獎勵金;
9.7 慈善捐款。
第四章 基金使用條件和限額
第十條 基金會可根據員工本人的申請或所在部門的意見按以下標準發放:
10.1 慰問金:會員因病、因傷或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做手術、生育(含會員妻子生育),治療后在家病休超過三天(含三天);會員父母、子女生病住院,并有縣(區)級以上醫院病歷證明和住院收費發票(復印件),基金會可安排探望并發放慰問金。具體由所在部門向基金會秘書處提出,基金會秘書處根據會員的具體情況給予200元—300元的慰問金:
(一)會員一般患病、受傷或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做手術后在家病休:給予300元的慰問金。
(二)會員因病、因傷需要住院治療:給予400元的慰問金。
(三)會員患重大疾病、負重傷等需要住院做大手術治療;或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會員妻子生育);或會員家庭發生意外事件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給予500元的慰問金。
10.2 互助金:會員因重大疾病、因傷住院治療,由會員自行提出書面申請,辦公室審核后向基金會報告,基金會可按照會員住院總費用(憑有效單據)的5%給予5000元以下的互助金。同一種病情或傷情每年只允許申請領取一次互助金。
10.3 助學金:會員子女(指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所生的)經過全國高考考取全日制正規院校(讀大專以上),因家庭生活困難欠缺學費,會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標,可由會員提出書面申請,憑子女的正式錄取入學通知書,經辦公室審核后,基金會可根據會員的具體情況給予3000元—5000元的助學金。
10.4 救助金:會員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或傷亡、遭受重大意外傷害事故、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會員自己需承擔的費用超過10萬元以上,由會員或所在部門提出申請,辦公室審核后向基金會報告,基金會理事會根據會員的具體情況給予5000元—10000元的救助金。
10.5 恩恤金:會員本人逝世,基金會可按每人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向逝世會員的法定繼承人發給恩恤金。會員主要家庭成員逝世,由會員本人向基金會申請,基金會可按以下標準發放恩恤金:會員父母和子女逝世,發放恩恤金1000元;配偶逝世,發放恩恤金3000元。會員或親屬憑書面申請和死亡證領取逝世恩恤金。
10.6 獎勵金:為樹立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員工個人的優秀品德,倡導救弱扶難、匡扶正氣的社會道德觀念,對在社會上和公司內突遇非常事件,為匡扶正氣、維護國家和公司利益而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員工,由本部門寫出先進材料上報基金會,并提出獎勵建議,基金會理事會辦公會議根據事跡的先進程度、事件的影響力和對社會以及公司的貢獻大小給予300元—1000元的獎勵金。
10.7 慈善捐款:當國家遭受嚴重地震、臺風、雷電、雨雪、水災、火災等自然災難需要企業和員工捐款時,基金會理事會可以基金會的名義直接捐款或發動會員進行慈善捐款。
10.8 如果會員因違法違規而造成傷殘或死亡,不發放互助金、救助金和獎勵金;如果會員采取弄虛作假、隱瞞欺騙等手段申請互助基金,一經發現調查取證情況屬實,除了要求會員全額退還已領取的基金外,基金會還將建議公司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作出開除處理。
10.9 凡是會員生日,基金會給每位會員發放:1、生日慰問金:50元/人;2、有公司領導親筆簽名的生日賀卡;3、飯堂加餐券:憑券在飯堂免費吃飯一餐,并享受加菜。本條款從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入會:
凡是本公司的在職員工,在試用期滿經過所在部門評估考核合格后,在辦理轉正的同時,填寫一份“入會申請表”,經基金會秘書處同意,即成為基金會的會員,公司在次月發放薪金時按會員月收入的1%向基金會繳納。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12.1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2.2 有權監督本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有權向本會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對基金會理事會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態度提出批評。
12.3 享受基金會的各種救助和服務。
第十三條 會員義務:
13.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13.2 履行交納基金的義務。
13.3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遵紀守法,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誠實守信。
13.4 會員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員發生突發變故需申請緊急援助時,應及時如實向所在部門領導及本會理事會報告,不得弄虛作假。
13.5 積極參加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積極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
員工離職、逝世即自動退會,退會時其已募集的互助基金不予退還。
第六章 組織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基金會會員代表總數:參照公司總人數的10%比例確定。
第十七條 在會員中享有一定威信,樂意代表會員參與基金會管理事務,能代表會員議事和權益者均可被推薦為會員代表候選人。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候選人可由所在部門推薦或由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薦產生,正式會員代表由公司在候選人中以20%的差額經過全體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原則上要求各個層次的工作崗位都有會員代表。每屆代表任期二年,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如果會員代表在任期內離職或傷亡,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由公司按照有關程序重新補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19.1 審議并通過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19.2 審議并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19.3 審議并通過修改基金會章程。
19.4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19.5 決定基金會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執行機構。理事會由七人組成,屬于兼職不受薪。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兩名。首屆理事會候選人由公司協商推薦,原則上公司領導層、辦公室及各部門均有員工代表參加,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從第二屆起,理事會成員由上屆理事會推薦產生,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由副理事長負責處理基金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
21.1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1.2 制定重大活動方案。
21.3 組織開展各項工作活動。
21.4 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21.5 根據理事長提名,通過秘書長任免決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職責:
22.1 負責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22.2 提名秘書長的任免。
22.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2.4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22.5 代表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22.6 審批本章程授權予理事長的日常救助款項開支。
22.7 簽批理事長辦公會議及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救助款項開支。
第七章 基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三條 慰問金、互助金、助學金、救助金、恩恤金、獎勵金以及慈善捐款等由會員本人或公司提出申請,填寫《員工互助基金申請審批表》,按照下列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由理事會秘書處做好登記并執行:
23.1 慰問金、互助金:基金會授權秘書長在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審批并直接安排有關人員代表基金會進行慰問。
23.2 助學金、獎勵金:基金會理事會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秘書長負責落實與執行。
23.3 恩恤金:基金會授權理事長按實際情況審批支付,由秘書長負責落實與執行。
23.4 救助金、慈善捐款: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秘書長負責落實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20日前,以簡報的形式在各單位宣傳欄上向全體會員公布每季度收入和支出情況,在次年1月20日前公布去年收入和支出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金須建立嚴格的財產管理制度,并委托公司財務部負責按規范管理。每年的基金會決算報告和換屆或更換理事長,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每年的財務決算必須向全體會員張榜公布,增加透明度和公開性。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終止后的剩余資金,按投入的各方比例進行全額分配,分配方案需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審議并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基金會理事會。